本會名稱為台灣長期照顧感染預防暨控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發展台灣長期照顧感染管制專業,加強長期照顧感染管制工作與學術研究之推展,並提高長期照顧感染防治觀念,增進住民健康與預防感染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任務如下: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通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3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據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候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本會設置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3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由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如專業教育委員會..等,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執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應出席理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107 年 10 月 21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